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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判不判?

发布时间:2019-12-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执行过程中遇到分公司无履行能力,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判不判?

  案情回放:申请执行人傅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某分公司。后该分公司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要求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义务。

  法院认为:经查明,该分公司系该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法院遂同意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将该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分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当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加孜拉)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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