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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新刑诉法对接路径

发布时间:2012-05-07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体大小[ ]

 

  

  上图:研讨会现场。刘跃摄 

  下图:河北省武安县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听证会(资料图片)。

   4月26日,由检察日报社与四川省检察院主办、方圆杂志社承办的“新刑诉法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衔接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来自高检院办公厅和部分省、市、县检察院的分管检察长,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围绕新刑诉法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衔接等议题展开研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何没有纳入新刑诉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不到两年时间,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等成熟以后,再通过立法解决

  “这次刑诉法修改,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高检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文盛堂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侦查、公诉、审查逮捕、诉讼监督这4项职权都有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在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看来,此次刑诉法修改,按照“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集中表现在侦查权、公诉权、司法救济权、司法监督权的增强上,这使检察机关获得了更好的执法条件,检察工作也将面临最好的发展时机。 

  “但刑诉法修改,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在被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被国家和社会寄予厚望,能否不负众望,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龙宗智认为,检察机关本身担负侦查起诉的责任,在诉讼中是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的当事人——是法理上的当事人,不是法律上的当事人。与此同时,程序设计又要求检察机关担任程序的仲裁者。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现在法院不介入审前程序,对审前程序的监督,包括司法救济的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此次修改更加明确了这一点。 

  “检察机关既要充当诉讼中诉讼对方的对手,又要保护其诉讼权利,这本身有一定矛盾。这使检察机关面临着两难选择。”龙宗智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需要把握4点:一是转变观念,做好新法实施的思想准备;二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公开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指导思想;三是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细节意识;四是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何没有纳入新刑诉法?曾亲历修法的龙宗智认为:“一项制度是否写入法律,首先要看这项制度是否成熟,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不到两年时间,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等成熟以后,再通过立法解决。”

  新刑诉法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能有效保障新刑诉法得到正确执行;另一方面,也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探索提供了渠道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其监督标准即是“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准则”的刑诉法,因此,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任会龙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必须以刑诉法为基础。虽然此次修法,并没有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仍然属于诉讼外的监督。但自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后,其监督程序已与检察机关的执法程序同步运行,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影响。 

  任会龙进一步谈到:“一方面,作为诉讼外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能有效保障新刑诉法得到正确执行;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的完善,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探索提供了渠道。”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将原来的抽象规定具体化和法典化,并将诉讼监督贯穿于新刑诉法通篇。对此也有人担心,强化检察监督权,会不会导致检察机关无人监督? 

  “凡是公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制衡。”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焦柠认为,任何权力缺少监督必将导致腐败,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是制衡侦查权、执行权的一项正确举措,是中政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的内容,也是符合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既然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赋予了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也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增强外部监督。 

  “如何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使法律监督更加科学、正当、更具公信力,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焦柠说。

  任会龙表示,检察干警应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克服心理上畏惧监督和认为接受监督是“自找麻烦”的思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检察机关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应该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要在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信力上下功夫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除了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还应该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云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王金龙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尊重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保障其充分履职,为其监督检察工作提供良好的平台;要转变思想,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实质。“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他们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更敏感,他们能更好地反映民众的情绪、感受,凭借良知和常识,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在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信力上下功夫。”四川省自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扬介绍,自贡市检察机关作为四川省唯一开展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试点工作的单位,建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机构外部化、选任公开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异地化的工作模式。2011年3月,自贡市检察院成立了由党委牵头的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机构,即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检察院负责。 

  “为解决人民监督员‘本地化’、‘熟人化’的问题,试点中,我们进一步优化了监督方式,采取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一律实行‘上下级交叉、同级异地交叉监督’的模式。”李扬表示,在自贡,市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办理的案件,由市院或者其他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形成了“相对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是外部监督、相对于整个检察系统是内部监督”的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监督的“外部性”特点。 

  李扬表示,每次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启动后,检察院的管理员便会按照“异地交叉监督”原则,屏蔽办案单位所在区县的人民监督员,再随机抽选5名或7名人民监督员,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监督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解答人民监督员针对案件事实、法律等提出的问题。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后,5名或7名人民监督员民主推选一名主持人,主持独立评议,并由人民监督员自行记录评议内容和结果。人民监督员评议过程全程独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回避,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性。 

  自贡市检察机关的做法受到了与会人员的肯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庆表示,广西多个地区也已成立相应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这种选任模式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实。 

  值得一提的是,桂林市检察院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内部自主管理”的探索,将186名人民监督员分为18个小组,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人民监督员担任组长,引导人民监督员小组间、片区间开展互助交流学习。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河南省检察院代表联络科科长王兴发认为,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趋势来看,监督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可由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扩大到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对其他检察工作的监督,可不局限于“七种情形”,应根据需要、稳妥有序地逐步扩大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则》可采取3种模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规范,在《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七类案件”一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如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是与会人员关注的另一问题。 

  山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姜浩俭认为,从理论上讲,《规则》可采取3种模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规范:交融于其他诉讼程序模式,即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规定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之中,作为办案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单独规定模式,即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单列一章或者一节予以规范。交融于其他诉讼程序之中与单独规定相结合的模式,目前的检察机关执法规范(2010年版)即采用此模式,既在有关办案程序中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相关内容,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单设一章予以规范。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虽开展了近8年之久,但有些内容还在探索之中,而且《规则》涉及内容繁多,不可能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在《规则》中单列一节也不现实。我认为,交融于其他诉讼程序的模式是较为明智的选择。”姜浩俭说。 

  来自福建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王鸿杰提出,《规则》应当明确规定“七类案件”一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但是案件监督期限应当在新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办案期限内进行综合、协调考虑。 

  王鸿杰认为,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撤销、拟不起诉的,应当一律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院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5类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将拟处理意见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应当一律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据悉,为确保新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有效贯彻执行,高检院拟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执法规范,及时修订《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4月26日,由检察日报社与四川省检察院主办、方圆杂志社承办的“新刑诉法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衔接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来自高检院办公厅和部分省、市、县检察院的分管检察长,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围绕新刑诉法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衔接等议题展开研讨。

  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何没有纳入新刑诉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不到两年时间,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等成熟以后,再通过立法解决

  “这次刑诉法修改,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高检院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文盛堂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侦查、公诉、审查逮捕、诉讼监督这4项职权都有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在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看来,此次刑诉法修改,按照“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集中表现在侦查权、公诉权、司法救济权、司法监督权的增强上,这使检察机关获得了更好的执法条件,检察工作也将面临最好的发展时机。 

  “但刑诉法修改,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在被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被国家和社会寄予厚望,能否不负众望,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最大问题。”龙宗智认为,检察机关本身担负侦查起诉的责任,在诉讼中是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的当事人——是法理上的当事人,不是法律上的当事人。与此同时,程序设计又要求检察机关担任程序的仲裁者。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现在法院不介入审前程序,对审前程序的监督,包括司法救济的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此次修改更加明确了这一点。 

  “检察机关既要充当诉讼中诉讼对方的对手,又要保护其诉讼权利,这本身有一定矛盾。这使检察机关面临着两难选择。”龙宗智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检察机关需要把握4点:一是转变观念,做好新法实施的思想准备;二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公开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指导思想;三是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细节意识;四是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何没有纳入新刑诉法?曾亲历修法的龙宗智认为:“一项制度是否写入法律,首先要看这项制度是否成熟,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不到两年时间,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等成熟以后,再通过立法解决。”

  新刑诉法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能有效保障新刑诉法得到正确执行;另一方面,也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探索提供了渠道

  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其监督标准即是“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准则”的刑诉法,因此,四川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任会龙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必须以刑诉法为基础。虽然此次修法,并没有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仍然属于诉讼外的监督。但自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后,其监督程序已与检察机关的执法程序同步运行,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影响。 

  任会龙进一步谈到:“一方面,作为诉讼外的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能有效保障新刑诉法得到正确执行;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的完善,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探索提供了渠道。”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将原来的抽象规定具体化和法典化,并将诉讼监督贯穿于新刑诉法通篇。对此也有人担心,强化检察监督权,会不会导致检察机关无人监督? 

  “凡是公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制衡。”江苏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焦柠认为,任何权力缺少监督必将导致腐败,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是制衡侦查权、执行权的一项正确举措,是中政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的内容,也是符合国家权力运行规律的。既然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赋予了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也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增强外部监督。 

  “如何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使法律监督更加科学、正当、更具公信力,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焦柠说。

  任会龙表示,检察干警应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克服心理上畏惧监督和认为接受监督是“自找麻烦”的思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检察机关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应该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要在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信力上下功夫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除了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还应该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云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王金龙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尊重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保障其充分履职,为其监督检察工作提供良好的平台;要转变思想,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实质。“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他们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更敏感,他们能更好地反映民众的情绪、感受,凭借良知和常识,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在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信力上下功夫。”四川省自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扬介绍,自贡市检察机关作为四川省唯一开展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试点工作的单位,建立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机构外部化、选任公开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异地化的工作模式。2011年3月,自贡市检察院成立了由党委牵头的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工作机构,即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检察院负责。 

  “为解决人民监督员‘本地化’、‘熟人化’的问题,试点中,我们进一步优化了监督方式,采取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一律实行‘上下级交叉、同级异地交叉监督’的模式。”李扬表示,在自贡,市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办理的案件,由市院或者其他基层院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形成了“相对于接受监督的检察院是外部监督、相对于整个检察系统是内部监督”的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监督的“外部性”特点。 

  李扬表示,每次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启动后,检察院的管理员便会按照“异地交叉监督”原则,屏蔽办案单位所在区县的人民监督员,再随机抽选5名或7名人民监督员,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监督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解答人民监督员针对案件事实、法律等提出的问题。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后,5名或7名人民监督员民主推选一名主持人,主持独立评议,并由人民监督员自行记录评议内容和结果。人民监督员评议过程全程独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回避,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性。 

  自贡市检察机关的做法受到了与会人员的肯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庆表示,广西多个地区也已成立相应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这种选任模式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实。 

  值得一提的是,桂林市检察院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内部自主管理”的探索,将186名人民监督员分为18个小组,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人民监督员担任组长,引导人民监督员小组间、片区间开展互助交流学习。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河南省检察院代表联络科科长王兴发认为,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趋势来看,监督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可由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扩大到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对其他检察工作的监督,可不局限于“七种情形”,应根据需要、稳妥有序地逐步扩大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则》可采取3种模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规范,在《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七类案件”一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如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是与会人员关注的另一问题。 

  山东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姜浩俭认为,从理论上讲,《规则》可采取3种模式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规范:交融于其他诉讼程序模式,即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规定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之中,作为办案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单独规定模式,即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单列一章或者一节予以规范。交融于其他诉讼程序之中与单独规定相结合的模式,目前的检察机关执法规范(2010年版)即采用此模式,既在有关办案程序中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相关内容,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单设一章予以规范。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虽开展了近8年之久,但有些内容还在探索之中,而且《规则》涉及内容繁多,不可能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在《规则》中单列一节也不现实。我认为,交融于其他诉讼程序的模式是较为明智的选择。”姜浩俭说。 

  来自福建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的王鸿杰提出,《规则》应当明确规定“七类案件”一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但是案件监督期限应当在新刑诉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办案期限内进行综合、协调考虑。 

  王鸿杰认为,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撤销、拟不起诉的,应当一律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院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5类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将拟处理意见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应当一律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据悉,为确保新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有效贯彻执行,高检院拟清理、修改和完善现有司法解释、执法规范,及时修订《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作者:田骁 王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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