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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判行政违法后 拒绝为产权人恢复产权

发布时间:2016-12-01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为产权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称档案丢了

我证明了“我的房屋是我的房屋”后仍然办不了产权证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产权人房屋登记给他人 导致公民财产被侵占

被判行政违法后 仍然任性不为产权人办理产权证

  我叫谢梦豪,贵州省遵义市人。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私自把我487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了他人,在我要求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恢复我的房屋所有权证遭到拒绝后,我起诉到法院,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被法院判决其属违法行政行为后,仅仅将其违法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注销,却拒绝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其理由是“房屋原始资料遗失”!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原遵义市住建局)掌管着公民房屋财产,手握权利是要保护公民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勾结侵占公民财产。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之所以拒不恢复我的房屋所有权证,还称“房屋原始资料遗失”,是不是当初把我房屋产权证登记给他人时得了好处?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在产权人不知情、无授权的情况下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何将房屋登记给他人并颁发了所有权证的?而产权人要求恢复办理产权证却处处遇阻。先来看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如何利用手中权利将公民房屋产权登记给他人:

  遵义市住建局发通告 要转移产权

  我487平方米房屋莫名其妙成别人的了

  2014年11月20日,我偶然得知,遵义市住建局(现在的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房地产交易发证通告》:“将依据陈X、郭XX和向XX的申请,把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19、00034520、00034521号)办理产权转移及发证。”

  看到这份通告,我一头雾水,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我是该产权所有人之一,我啥时候要办理产权转移了?通告还称,房屋将被转让给遵义XX商贸有限公司。但是我从没有卖给该公司,也没有申请或同意转移给该公司。

  这487平方米房屋我一直都交给合作方柯X代我管理,但我未卖给他人或转移给他人,现在却莫名其妙的被遵义市住建局转让给他人,我立即进行查询得知,我所有房屋早在2002年12月3日已被遵义市住建局产权处登记在郭XX名下并颁发了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载有:“该房屋是谢梦豪于2002年向遵义怡鑫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同时变更为郭XX”。如下图:

  但我从没有向遵义市住建局提出过申请变更为郭XX,也没有同意将我所有的房屋变更给郭XX。该“附记”记载内容纯属虚构。但是遵义市住建局似乎就依据这虚假内容作出变更登记!甚至不用查验,不用询问!就这样,我的487平方米房屋经遵义市住建局某人的手到了别人名下!为何违法行政?

  据了解,郭XX系柯X的司机,而当初的遵义市住建局产权处负责人XX与柯X关系甚密!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被判行政行为违法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然不为产权人恢复产权证

  为维护合法财产,我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

  该案经过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确认现具有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原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2年12月3日向第三人郭XX颁发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判决中同时确认:现争议房屋的权利状态登记为“历史”,即该房屋产权证已经注销,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我于2015年7月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将已被依法注销的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487平方米房屋)为谢梦豪办理不动产权证。遵义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发出《房地产交易发证通告》:“下列房产已经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及发证,如该项房产有蒙混、满价、盗卖、典当、抵押及其他有关产权纠纷事情者,无论何人,必须自通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即颁发产权证”。截止2015年11月19日,该通告张贴期间未收到异议。但是,遵义不动产登记中心却拒绝按该通告要求,为我办理产权证,并于2016年1月25日回复称:“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20号房产系2002年12月3日由原遵义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核准登记至郭XX名下,产权信息记载为:该房屋是谢梦豪于2002年12月向怡鑫公司购买所得,同时变更为郭XX。但我中心查无此档。且同期办理向XX、陈X(产权证号: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19号、00034521号)的产权档案均无法查找。

  丢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称不办理是因档案丢了!而且不只是我的房屋档案丢了,我房屋所在的整栋楼的房屋登记档案资料都无法查找!都丢了!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丢失公民房屋登记档案资料

  该由谁担责?由谁采取补救措施?

  很难把这么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的事情当成笑话!那丢了该怎么办呢?丢了也是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弄丢的,依理依法都应由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补救,挽救产权人的损失。但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干了坏事还理直气壮,要求我自行去找房屋初始材料向其提供,才能办理产权证!

  好吧,我作为无权无势的群众也只能任你摆布,谁让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手握权利呢!

  我按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尽我所能,找来了能找到的房屋登记初始资料,但是,让我心塞的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然拒绝为我恢复办理房屋产权证。

  到这里,我算是明白了,也许不是房屋档案丢了的问题,而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是想充当帮手伙同他人强占我这487平方米房屋!为啥这么说,且看↓↓↓

  第一,档案丢的时间很蹊跷,我在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便声称该房产的初始登记资料全部遗失!巧合?还是你们亲自动手让资料丢的?

  第二,我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为我办理产权证,遵义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发出《房地产交易发证通告》:“下列房产已经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及发证,如该项房产有蒙混、满价、盗卖、典当、抵押及其他有关产权纠纷事情者,无论何人,必须自通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即颁发产权证”。截止2015年11月19日,该通告张贴期间未收到异议,这时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拒办理产权证,并告知我资料丢了!如果初始资料真丢了,那你为何又发办理产权转移及发证的通告?

  第三,2014年11月20日,遵义市住建局发出《房地产交易发证通告》:将依据陈X、郭XX和向XX的申请,把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遵义市字第00034519、00034520、00034521号)办理产权转移及发证。据此,可进一步证实产权登记初始资料是存在的。所以在2014年12月我起诉后,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称初始档案丢失就不只是单纯的巧合了!

  而在后来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XX更是明确称“不敢办,办了怕柯X来扯皮”。(柯X系房屋建设的合作方之一,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将我的产权证颁给了柯X的司机郭XX。)

  无论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之前的虚构“附记”内容违法变更登记并颁证,还是后来的拒绝为产权人恢复产权证还称房屋初始档案“遗失”,该由谁担责、赔偿,我国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下是我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了《联建协议书》、立项批复文件、土地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如下扫描图),充分证明了“我的房屋是我的房屋”,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拒绝为控告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造成巨大损失。

 

  上图是《联建协议书》,该协议书证明,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487平方米房屋是我于2002年,由怡鑫公司作为甲方、陈X和柯X及谢梦豪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出资四分之一,乙方三人各出资四分之一共出资四分之三,共同出资修建甲方获批的位于南京路万东桥头的文体活动中心项目。2002年底,房屋建成,我享有的四分之一(共487平方米)房产份额以我向怡鑫公司购买的方式,办理了以谢梦豪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因经营管理需要,我的房屋产权证一直放在合作方柯X手里。

 

上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按要求提供给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上图是土地立项报告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我已提供给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上图是使用土地的批复文件,已提供给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上图是土地转让过户手续的申请和用地地形图,已全部提供给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虽然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弄丢”了房屋登记原始资料,我还是付出巨大努力,按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供了上述资料。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然拒不为我恢复产权。

  以下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我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回复,看看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如何鸡蛋里挑骨头、咬文嚼字的对抗法院判决,以及其理所当然的把自己遗失档案的责任通过红头文件回复来强加给公民承担,如下扫描图:

 

  上图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我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回复第一、二页,第二页画红线部份,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称法院判决书只判其将房屋产权证颁发给郭XX的行为违法,但未判决房产属谢梦豪所有,所以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只是撤销其违法颁发的产权证,却拒不为真正产权人恢复产权,并称,“档案室查无此档”!且同期办理的同一栋楼的其他产权档案均无法查找!之后我又按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供了房屋的初始资料。

 

  上图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我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回复第三页,在我按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供了房屋的初始资料后得到的仍是“还是不能办产权证”的答复。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又说,“要修建公司提供齐全初始资料,产权证办到修建公司名下,再凭你双方签转让协议,再转至谢梦豪名下”!

  发句牢骚,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让老百姓跑断腿都办不成事啊!难道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是这样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的要求?这样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目标?贵州大数据产业风生水起,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却铁了心拖后腿!

 

  申请恢复产权证无望,我无奈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反映问题,之后,收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第二次回复如上图。画红线部份,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复与上一次的回复一样,对法院判决书鸡蛋里挑骨头、咬文嚼字!拒不恢复办理房屋产权证,让群众永远走在办证的路上!

 

  这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二次回复的第二页,画红线部份,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然称“查无此档”、“同期档案均无法查找”!还明确对无辜遭殃的我提出要求“我登记中心要求举报人谢梦豪提交相关购房资料”。你弄丢了资料,要群众来为你承担,你偷了东西,还要群众来替你赔?岂有此理!?

 

  这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二次回复的第三页,又让我去法院!人民群众成天就跟着你折腾?还要不要工作、生活?明明是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行政伙同他人把我的房屋产权变更给他人并颁发产权证,被法院判决违法行政后,又称档案丢了,同期办理的同一栋楼的其他产权档案均也无法查找!这些都是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造成的!为什么不依据法规进行追责?为什么不自己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为什么还要让受害群众一次又一次的去法院起诉?司法资源的浪费很大一部份就是这些渎职行为造成的!

  我强烈要求:

  一、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立即恢复我的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48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

  二、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因违纪违法行为給谢梦豪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三、依法追究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违纪违法行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投诉反映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谢梦豪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投诉反映人:谢梦豪

2016.12.1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谢梦豪 身份证: 52210119XXXXXXXXXX
手机: 1518XXXXXXX 固定电话: 0851-28XXXXXX
QQ号码: 61411687 单位名称: 遵义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 遵义市XXX路XX号XX单元XX 邮箱: 61XXXXXX@qq.com
投诉IP: 1.205.XXX.XX 投诉时间: 2016-12-01 15:31:45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手机: 0851-28XXXXXX/133XXXXXXXX
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路241号 被投诉单位: 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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